(2015)永民初字第3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相读与陈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相读,陈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40号原告郭相读,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海滨,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相读与被告陈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相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郭相读负担。审判员 林超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伟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