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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3

案件名称

章志东与缪丙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东,缪丙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393号原告:章志东,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魏珠祥,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丙喜,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章志东诉被告缪丙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志东的委托代理人魏珠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丙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志东诉称:2013年4月2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期限一个月;2013年6月10日被告再次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缪丙喜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被告缪丙喜出具借条向原告章志东借款10000元。借条注明:“今借到章志东人民币壹万元整;款系用于货款资金周转;用于期一个月”。2013年6月10日,被告缪丙喜再次出具借条向原告章志东借��10000元。借条注明:“今借到章志东人民币壹万元整;款系用于货款铺垫;借款人:缪丙喜程菲”。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2015年5月2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缪丙喜及程菲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以被告缪丙喜的妻子姓名为“程飞”为由,当庭申请撤回对程菲的起诉,要求被告缪丙喜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借条等相关书证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被告缪丙喜出具的两张借条,证明被告缪丙喜合计向其借款2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故被告缪丙喜2013年6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上虽然借款人为“缪丙喜程菲”,原告仅要求被告缪丙喜清偿全部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缪丙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章志东清偿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缪丙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忠审 判 员  周玲菊人民陪审员  胡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