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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调确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柳宝银与王祥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宝银,王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416号申请人柳宝银,男,汉族。申请人王祥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申请人柳宝银、王祥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柳宝银、王祥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柳宝银一次性赔偿王祥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各项法定经济损失共计33000元。2、柳宝银车损自负。王祥成车辆维修费由柳宝银承担。3、王祥成应及时为柳宝银提供保险理赔材料。4、本纠纷为一次性调处终结,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伯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