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淑萍、孙亮等与孙建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萍,孙亮,孙建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李淑萍,无业。原告:孙亮,古冶区唐家庄英荣酒家服务员。被告:孙建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萍、孙亮与被告孙建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萍、孙亮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萍、孙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淑萍、孙亮负担。审 判 长 李星群审 判 员 王 祎人民陪审员 倪婧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