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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淑萍、孙亮等与孙建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萍,孙亮,孙建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李淑萍,无业。原告:孙亮,古冶区唐家庄英荣酒家服务员。被告:孙建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萍、孙亮与被告孙建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萍、孙亮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萍、孙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淑萍、孙亮负担。审 判 长  李星群审 判 员  王 祎人民陪审员  倪婧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