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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王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身份证号:XXX。被告王某甲,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600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夏凯军审 判 员  佟德钦人民陪审员  刘晟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连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