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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郜某与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933号原告郜某。被告贵某。原告郜某诉被告贵士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郜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就本案愿意自行解决。本院认为,原告薛佩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郜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巧荣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徐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宝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