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爱平诉被告廖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平,廖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赵爱平,女,汉族,韶山市人,住韶山市大坪乡。被告廖庆丰,男,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刘春林、张子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7月3日,原告赵爱平与被告廖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伟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凯文、人民陪审员成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爱平及被告廖庆丰的委托代理人刘春林、张子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爱平诉称: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廖庆丰,被告提出企业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钱。原告经筹措向被告提供借款160万元,被告并出具借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万元,支付2015年2月25日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廖庆丰辩称,因借款较多,是否有该借款不记得,请法院依法裁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被告廖庆丰向原告赵爱平借款80万元,由原告以他人名义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告之妹廖英红账户。2013年1月30日、10月4日,赵爱平又以他人名义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30万元支付至廖庆丰之妹廖英红账户。2015年2月25日,廖庆丰向赵爱平补充出具内容为“今借到赵爱平人民币160万元整,年利率15%,期限一年”的借条,由廖庆丰在借款人处签名。之后廖庆丰按约定向赵爱平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后未再支付借款本息。因廖庆丰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原告遂于2015年7月3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爱平与被告廖庆丰之间因相互信用而发生借贷关系,有廖庆丰出具的借条证实,该借贷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赵爱平要求被告廖庆丰提前偿还借款理由正当,系其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廖庆丰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赵爱平借款16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伟忠审 判 员 肖凯文人民陪审员 成 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