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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5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067号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薛娇。委托代理人陈绍忱,系被告丈夫。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薛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鹏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薛娇的委托代理人陈绍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被告薛娇给付拖欠的物业费168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与我没有签订服务合同,对合同内容不知情,没有我的签字,物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与我无关。未通过业主签订服务合同,程序资质不合法,不予认可。原告没有尽到服务责任。对现物业管理人员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保安人员的上岗证书表示质疑。小区卫生差、车辆乱停乱放,小区绿化损毁,外来车辆随意进入,无保安措施,16号楼南侧路灯全部报废,夜晚道路难走小区财物频繁被盗,严重影响到业主的正常生活,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过错在原告,所以原告要求我全额缴纳物业费我不同意。如果补交,只同意缴纳实际享受到服务部分的予以缴纳,服务质量是缴纳物业费的依据,也是被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不是恶意拖欠。综上所答辩请人民法院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公平、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7日,原告与辽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富华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费均为住宅每月每平米0.5元。被告薛娇系富华园小区业主(住宅建筑面积93.58平方米),从被告入住开始,原告即提供给相应的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2年9月22日起至起诉之日未缴纳物业费。另查明,该园区存在大门未设门禁,园区垃圾清理不及时等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上述事实,有富华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居住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费,故对原告主张物业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因物业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缴费方式及期限,故物业费按月计算从欠费之日起计算至本次诉讼时按整月确定,即自2012年9月22日至2015年8月22日期间物业费为1683元。又因原告在所服务的园区确实存在服务不周的情况,故根据服务和收费相适应的原则,应减少物业费的收取,本院酌定为90%为宜,即1514.7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514.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薛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宋鹏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彤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