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迟万顺与王云、王建德、王俊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万顺,王云,王建德,王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迟万顺,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云,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德,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俊国,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万顺与被执行人王云、王建德、王俊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案款6148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明,现已被执行人已给付案款649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