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曹香龙诉阿拉腾布拉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香龙,阿腾布拉格,乌东图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曹香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阿腾布拉格,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乌东图亚,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告曹香龙诉被告阿腾布拉格、乌东图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媛媛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香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腾布拉格、乌东图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香龙诉称,被告阿腾布拉格与乌东图亚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3日,被告阿腾布拉格借其13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及从2014年4月23日起至款还清止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阿腾布拉格、乌东图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证据1、2014年4月23日欠条,证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阿腾布拉格欠原告曹香龙13万元。被告阿腾布拉格、乌东图亚未到庭质证。证据2、婚姻登记信息,证明被告阿腾布拉格、乌东图亚系夫妻关系。被告阿腾布拉格、乌东图亚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曹香龙提供的证据1、2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被告阿腾布拉格与乌东图亚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3日,被告阿腾布拉格借原告曹香龙13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该款经原告曹香龙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曹香龙与被告阿腾布拉格的借款合同成立。原告曹香龙要求被告阿腾布拉格、乌东图亚偿还借款13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至款还清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故对原告曹香龙要求被告阿腾布拉格、乌东图亚偿还借款1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曹香龙要求被告阿腾布拉格、乌东图亚偿还从借款之日至款还清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曹香龙提供的借条中虽没有被告乌东图亚的签字,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被告阿腾布拉格与乌东图亚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曹香龙知道该约定。故被告阿腾布拉格、乌东图亚应对借款本金13万元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阿腾布拉格、乌东图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阿腾布拉格、乌东图亚偿还原告曹香龙13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曹香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620元由被告阿腾布拉格、乌东图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图娜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