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飞雄与应远、董凌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282号原告:王飞雄。被告:应远。被告:董凌萍。被告:浙江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雄与被告应远、董凌萍、浙江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雄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