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6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淑贞、齐学良、齐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某,齐某某,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907号原告成都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张。委托代理人王永洪。被告赵某某。被告齐某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齐某某、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成都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齐某某、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某、齐某某、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成都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