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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李某与朱某、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王某甲。原告李某。被告朱某。被告王某乙。第三人徐某。原告王某甲、李某诉被告朱某、王某乙、第三人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甲、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王某乙、第三人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王某乙、第三人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李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王某乙、第三人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维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