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李某与朱某、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王某甲。原告李某。被告朱某。被告王某乙。第三人徐某。原告王某甲、李某诉被告朱某、王某乙、第三人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甲、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王某乙、第三人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王某乙、第三人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李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王某乙、第三人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维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