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曲周县人民西路48号。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某,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依庄国土所所长。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某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8日做出的(2015)依庄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要求刘某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00平方米;2、并处其违法占地100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2015)依庄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依庄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负担。审判长杨建英审判员王玉新人民陪审员邱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邢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