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知终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阮次忠、吴志君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次某,吴某某,阮永某,谭某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知终字第00829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次某(绰号“矿山美女”),农民。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原审被告人阮永某,农民。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原审被告人谭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阮次某、原审被告人吴某某、阮永某、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雨刑初字第003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阮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阮永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与用于生产假味精的原料鸡精、各种假包装袋数万件、打包机等加工设备予以没收;四被告人退缴的非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阮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次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阮次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阮次某撤回上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刑初字第003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文滔审 判 员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