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皋刑初字第00422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工人。被告人缪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1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检调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于2015年4月13日19时25分许,持C1E类驾驶证,驾驶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如皋市海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如城街道顾庄居花园路交叉路口,碰撞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胡应成,致被害人胡应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胡应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胸部及右下肢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缪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谢某、严某、王某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报警记录,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缪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如皋市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中心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缪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缪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纬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