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民一初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民一初字第0367号原告段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庭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