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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民一初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民一初字第0367号原告段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庭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