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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谢河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兰,谢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兰,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河东,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李玉兰与被执行人谢河东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40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玉兰要求被执行人谢河东给付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登记公示,且暂查不到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