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秦孔容、怀仕容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655-1号申请执行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林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被执行人秦孔容,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怀仕容,女,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570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孔容、怀仕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怀仕容所有的川**雅阁牌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