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俊英、苏芮等与李书震、张春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英,苏芮,苏文科,李书震,张春波,张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郭俊英。申请执行人:苏芮。申请执行人:苏文科。被执行人:李书震。被执行人:张春波。被执行人:张红强���关于郭俊英、苏芮、苏文科申请执行李书震、张春波、张红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邯市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了(2015)邯市申指执字第70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市执字第003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荣续执行员 张保平执行员 卢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