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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重庆瑞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瑞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2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瑞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慈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树乾,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礼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重庆瑞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瑞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顾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枉法裁判,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庆华公司是否应立即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7%工程款给瑞驰公司。瑞驰公司与庆华公司签订的《后勤工程学院第三批经济适用房塑钢门窗、铝合金百叶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竣工资料交付齐全,根据建设方确认的结算总价,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7%。根据该条约定,只有建设方后勤工程学院先行确认结算总价后,庆华公司才能依据该结算总价支付到97%。现由于庆华公司与后勤工程学院未完成结算,后勤工程学院未对庆华公司与瑞驰公司之间的结算进行确认,原审对瑞驰公司要求庆华公司立即支付到工程款结算总价的97%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枉法裁判,侵害申请人权益之处。综上,瑞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瑞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