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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9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元策申请孟召国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策,孟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976-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元策,男,1986年3月1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孟召国,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民二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元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前井村陆卜屯无照房产约340平方米后,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孙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