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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闫怀南与田秋伟、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怀南,田秋伟,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588号原告闫怀南,男,1983年生,汉族。被告田秋伟,男,1968年生,住铁岭县。被告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怀南诉被告田秋伟、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怀南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系原告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怀南撤回对被告田秋伟、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怀南自行负担。审判员  兆瑞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