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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忠明与牟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明。被执行人牟胜。申请执行人刘忠明与被执行人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忠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牟胜向申请执行人刘忠明支付借款11000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诉讼费12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在银行、车辆管理所及房屋管理局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牟胜在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忠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牟胜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11000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诉讼费1250元。被执行人牟胜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忠明人民币11000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诉讼费125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忠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东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