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闫静波与郭宇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静波,陈勇,郭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闫静波,女,1984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执行人陈勇,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郭宇会,女,1963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如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郭宇会在中国农业银行喀喇沁旗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宇会在中国农业银行喀喇沁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