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万选诉李杰、被告郭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选,李杰,郭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620号原告:王万选。委托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李杰。被告:郭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万选诉被告李杰、被告郭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希林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万选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树明、被告郭录、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万选诉称,2014年10月5日18时25分李杰驾驶京QWK5**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张沽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崇礼县白旗乡南窑村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郭录驾驶的大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录及乘车人王万选、杜贵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万选受伤后被送到崇礼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院到解放军二五一医院治疗。崇礼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杰、郭录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万选、杜贵无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李杰、郭录对给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其投保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赔偿一事,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承担原告的医疗费30000元,误工费等相关经济损失等鉴定后再确定增加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人民币116188.67元,并依法补交了诉讼费。被告李杰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录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未予答辩。庭审时辩称,不进行答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庭审时口头辩称,李杰所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该车行车证及驾驶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将在保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付责任,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诉求是否合理,质证时发表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18时25分许,被告李杰驾驶京QWK5**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张沽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崇礼县白旗乡南窑村路段与其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郭录驾驶的大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王万选、杜贵(另案处理)及驾驶人被告郭录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崇礼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杰,被告郭录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万选,杜贵(另���处理)无责任。原告王万选受伤后被送往崇礼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同日被送往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住院治疗34天,出院诊断:1、脑挫裂伤;2、创伤性硬膜下血肿;3、颅底骨折;4、颅骨骨折;5、白内障;6、神经性耳聋(左)。医生意见:继续辅助神经功能恢复及对症治疗,注意休息,定期复查,眼部及耳部情况无好转可就诊上级医院治疗,病情变化及时就诊。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临床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万选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酌情给予医疗终结期150日,护理期45日1人,营养期60日。无需二次手术治疗。因本次事故给原告王万选造成的经济损失:1、医疗费:29300.86元(崇礼县人民医院9张,解放军251医院13张);2、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住院34天×30元/天);4、护理费4500元(45��×100元/天);5、交通费1260(含救护车费600元,其他660元酌定);6、鉴定费2000元(票据11张);7、误工费18000元(制造业43863元/年×150天);8、残疾赔偿金48282元(24141元/年×20年×10%,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酌定);10、财产损失500元(上衣200元,裤子200元,内衣100元,酌定)。合计款:109662.86元。另查明,郭录开支医疗费8500元;杜贵开支医疗费12800元;均另案处理。以上事实认定的证据有原告诉状陈述,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诊断证明(ID号:517612),住院病案及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崇礼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崇公交认字(2014)第A-071号),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残鉴字第311号),误工证明,社区证明,身份证明,被告保险公��的口头答辩及庭审笔录在庭佐证,所证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依法予以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李杰、被告郭录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万选无责任,故对原告王万选主张的合理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王万选主张的医疗费7.60元(票据2张)属重复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其主张的医疗费600元(票据1张),属于救护车费用,属于必要的开支,应当纳入到交通费,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因无相关书面证据佐证,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李杰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因被告平安公司在口头答辩中自认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被告李杰给原告王万选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790.59元(29300.86元×10000元÷50600.86元:王万选医疗费29300.86元+郭录医疗费8500元,杜贵医疗费12800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合计77042元。财产损失款5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予以赔付。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23510.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营养费18000元,合计款26330.27元。依据本次交通事故被告李杰、被告郭录负事故同等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杰应当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款13165.14元,此款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替代赔付;被告郭录应当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款13165.13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六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万选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款96497.72元。二、被告郭录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万选经济损失款13165.14元。三、驳回原告王万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249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47元,由被告郭录承担14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1106元。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