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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于全迎与郭树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于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明清,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生于1965年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宝先,男,生于1972年6月7日,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明清,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宪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因病未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5月13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均属再婚,婚后被告带来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经常对我恶言相加,我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与被告凑合生活,但被告不思梅改,使我和我的父母备受煎熬,我身患骨骨头坏死,被告对我不管不问,2013年我曾提出离婚,因我未能按时到庭,按撤诉处理。现我与被告已分居三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因患脑梗死导致半身不遂,从接到法院传票后我的病情又加重了,到现在我的身体一直没有好转,起床就头痛头晕走不了路,因此不能到庭。我不同意离婚,我的病不能自理需要原告回家来照顾我。自2014年原告起诉离婚后,回家的次数少了,但并没分居三年。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7月被告身患脑梗死导致半身不遂,现生活不便。2014年9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因未及时到庭按撤诉处理。在双方共同的生活经历中,并未有大的矛盾冲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尽管原告曾起诉过离婚,但双方在共同的生活历程中,并未有太大的感情冲突,现双方都已年长,身患病症,更应相互扶持,互相关照对方,共同面对家庭中出现的生活难题,让家庭美满幸福。婚姻需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中的日常事务,尽管目前双方夫妻感情受到一些影响,导致家庭生活不十分和谐,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以宽容的态度去看待对方,化解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综上,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欠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业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