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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03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362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4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雪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