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金平与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平,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31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平。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朱雪峰,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一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暴买社,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338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刘金平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一村民小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29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