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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887号原告李XX与被告道县XX中心、第三人黄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道县XX中心,黄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887号原告李XX,男。委托代理人何XX,男。被告道县XX中心。法定负责人莫X,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恩洪,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道县XX中心、第三人黄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范衡兴审 判 员  蔡国元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