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887号原告李XX与被告道县XX中心、第三人黄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道县XX中心,黄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887号原告李XX,男。委托代理人何XX,男。被告道县XX中心。法定负责人莫X,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恩洪,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道县XX中心、第三人黄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范衡兴审 判 员 蔡国元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