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世维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西三家村民委员会农村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维,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西三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2517号原告:刘世维,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西三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张志,职务系书记。委托代理人:李迪,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朝鲜族,系沈阳市于洪区洪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世维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西三家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世维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维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世维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付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付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