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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丽坤诉被告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坤,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652号原告吴丽坤,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委托代理人韩吉,系辽宁冠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辉,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25。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坤诉被告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丽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丽坤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