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丽坤诉被告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坤,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652号原告吴丽坤,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委托代理人韩吉,系辽宁冠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辉,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25。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坤诉被告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丽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丽坤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