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国淑珍与王占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淑珍,王占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国淑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孤家子镇。被告王占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淑珍与被告王占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淑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