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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国淑珍与王占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淑珍,王占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国淑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孤家子镇。被告王占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淑珍与被告王占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淑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