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定执委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佳威齿轮箱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顺龙塑料机械厂、戎兆益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佳威齿轮箱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顺龙塑料机械厂,戎兆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委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佳威齿轮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喜讯。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顺龙塑料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大丰镇。法定代表人:戎兆益。被执行人戎兆益。本院在执行无锡市佳威齿轮箱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顺龙塑料机械厂、戎兆益(2015)舟定执委字第8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顺龙塑料机械厂、戎兆益名下所有的设备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完毕,其名下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委字第8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