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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亚娜与陈景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娜,陈景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王亚娜,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汾阳市。被告陈景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娜与被告陈景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娜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娜以双方私下调解好,车辆已经返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因本案未采取保全措施,故保全费117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苟凌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