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亚娜与陈景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娜,陈景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王亚娜,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汾阳市。被告陈景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娜与被告陈景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娜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娜以双方私下调解好,车辆已经返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因本案未采取保全措施,故保全费117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苟凌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