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恢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安钰琳与胡晨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钰琳,胡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安钰琳,女,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晨,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安钰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07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灞执字第0023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晨向申请执行人安钰琳支付剩余案件款2129.4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晨主动将剩余案件款2129.42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安钰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