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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恢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安钰琳与胡晨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钰琳,胡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安钰琳,女,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晨,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安钰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07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灞执字第0023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晨向申请执行人安钰琳支付剩余案件款2129.4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晨主动将剩余案件款2129.42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安钰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