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桂枝与于国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枝,于国强,孙来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128号原告刘桂枝,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2月9日。委托代理人王书斌,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于国强,男,汉族,出生于1947年9月11日。委托代理人郭振端,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来法,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1月7日,住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杨寨村前街168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7196301070015。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枝诉被告于国强、孙来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枝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国强、孙来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枝撤回对被告于国强、孙来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元,由原告刘桂枝负担。审 判 长  贾松峰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人民陪审员  吕建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孟聪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