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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刘洋军与庄国庆、许慈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国庆,许慈红,刘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国庆,个体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慈红,个体户。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邵飞飞,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军,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礼刚,泗洪县界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庄国庆、许慈红因与被上诉人刘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进行了听证审理,上诉人庄国庆、许慈红的委托代理人邵飞飞、被上诉人刘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礼刚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洋军一审诉称,2013年7月19日,被告庄国庆向原告刘洋军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4%,借期一年,由被告庄国庆向原告出具借条,将一年的利息38400元计入借条本金中。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故请求判令被告庄国庆、许慈红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庄国庆、许慈红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借款本金是60000元,出借时间是2012年7月19日。被告于2013年7月19日偿还原告借款利息8800元,同时以尚欠借款本息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4分计算1年,形成了118400元的借条。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同意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9日,被告庄国庆向原告刘洋军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4%,借期一年,由被告庄国庆向原告出具借条,将一年的利息38400元计入借条本金中。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审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19日当时6个月至1年,含1年的贷款年基准利率均为6%。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刘洋军与被告庄国庆之间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还款,借款人未按时偿还的,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的月利率4%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被告抗辩称借款本金是60000元且已偿还利息8800元,其提供了录音证据欲予以证实,但该录音证据系被告庄国庆与原告刘洋军妻子的手机通话录音,原告刘洋军妻子在录音中称对借款具体情况不清楚且原告妻子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故该份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的抗辩主张,对被告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庄国庆、许慈红共同偿还原告刘洋军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4元,保全费1112元,合计2446元,由被告庄国庆、许慈红共同负担。庄国庆、许慈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是2013年7月19日向原告刘洋军借款本金8万元,而是2012年7月19日借款本金6万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陈艳答辩称:2013年7月19日之前双方未发生过借贷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举证证明。上诉人庄国庆、许慈红述称涉诉的118400元借条是在2012年7月19日借款本金6万元的基础上本息结算形成,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668元,由上诉人庄国庆、许慈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长朱千里审 判 员  王强翎代理审判员  季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安国玉第1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