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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自力与陈明芽、陈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605号申请执行人陈自力,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海滨,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明芽,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琦,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自力与被执行人陈明芽、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明芽、陈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4463元,执行费7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陈明芽、陈琦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陈明芽、陈琦的银行存款共计358456.4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明芽在我院共有未结案件10件,到位的执行款为358456.42元,优先扣除案件受理费50063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130550元,可供分配的剩余执行款项为人民币174823.42元,该执行款由10申请执行人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执行款分配的清偿率为1.6285%,本案申请执行人陈自力分得款项8143元。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明芽所有的址在南安市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南国用(2012)第25120XXX号,并于2014年11月17日委托泉州和益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价格评估,但该建筑物因装修改变其四至,导致泉州和益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对其价格评估。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明芽、陈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陈明芽、陈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自力向本院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