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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沈元安与黄跃祥、周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元安,黄跃祥,周昌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701号申请执行人:沈元安,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黄跃祥,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周昌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跃祥、周昌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连带给付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周昌玲的养老金帐户已冻结,但二被执行人未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待被执行人以后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雪岷审判员  徐德月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