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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6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与崔思恩、张位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崔思恩,张位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650-9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负责人:曹洁,行长。被执行人崔思恩,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位翠,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申请执行崔思恩、张位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5)镜民二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位翠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佳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