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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龙龙与被执行人凡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郭龙龙,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凡涛,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郭龙龙与被执行人凡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09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凡涛返还郭龙龙车牌号为皖K295**比亚迪汽车一辆,但凡涛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因郭龙龙欠款,上述车辆被本院查封后交付本案案外人韩某(系另案原告)保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09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