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少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郑某某,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丰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源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