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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非执审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与吴久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旺苍非执审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宏元,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洪纲,系该局监察股股长。被申请执行人吴久辉,男,生于1952年9月2日,汉族。2014年9月17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旺国土资监字(2014)22号《关于对吴久辉超占国有土地修建住房的处罚决定》。该决定对吴久辉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吴久辉退还非法占用的12.29平方米土地;2、没收吴久辉在非法占用的12.2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吴久辉罚款245元。2014年9月23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向吴久辉送达了旺国土资监字(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9月17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以吴久辉未履行处罚决定中的第1、2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执行。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乐天审 判 员  孔 兵代理审判员  何立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靖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