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景与杜军、张会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55号原告张景。委托代理人杨君强,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军。被告张会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与被告杜军、张会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