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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向某某,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白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熊廷发,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某某,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白族,农民。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尹彩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代 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