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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1101、1102、1425、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02廖昱琼与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昱琼,张金芳,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1101、1102、1425、1426号申请执行人廖昱琼,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张金芳,户籍地址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汇景花园裙楼3层海典阁南侧。法定代表人林嘉青,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廖昱琼、张金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四案,本院(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52、253、285、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昱琼、张金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另案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