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吉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成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白成俊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099号原告吉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卢志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金山,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成俊,男,汉族,小学文化,司机,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延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成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吉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负担75元。审判员 房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