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波与倪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倪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285号原告杨波。被告倪继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倪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