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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民二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邱天会与牟江川、胡可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天会,牟江川,胡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二初字第725号原告邱天会,女,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大屯镇。委托代理人杨文钧,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牟江川,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现住云南省个旧市大屯镇。被告胡可英,女,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天会与被告牟江川、胡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天会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天会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合法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天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邱天会负担。审 判 长  董 亭审 判 员  潘旭鹏人民陪审员  刘屹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子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