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民二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邱天会与牟江川、胡可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天会,牟江川,胡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二初字第725号原告邱天会,女,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大屯镇。委托代理人杨文钧,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牟江川,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现住云南省个旧市大屯镇。被告胡可英,女,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天会与被告牟江川、胡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天会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天会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合法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天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邱天会负担。审 判 长 董 亭审 判 员 潘旭鹏人民陪审员 刘屹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子毅 来自